问:进口药品申报资料是否全部翻译为中文?
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一致。
问:审评过程中,主体变更的情况,该如何申报?
答:对于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机构名称发生的变更,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申请人主体不变,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的要求,申请人可以提交公文方式向该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相应受理部门审核处理(如原省局受理的由省局报药审中心修改申请信息;如由药审中心受理的,药审中心审核后直接修改申请信息)。
(二)如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但不涉及技术变化(如实际生产地址不变)。参照上述“(一)”办理。
(三)如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且涉及技术变化(如实际生产地址变更等)。应由变更后的相应主体按照补充申请申报,该补充申请受理后与在审的药品注册申请关联审评审批。
问:对于原研曾在国内上市且国内已有多家同品种上市的化学仿制药注册分类判断
答:此类情况,考虑到该品种已有中国人的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参考,可按化学药品新4类进行申报。
问:对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能否同时申报增加药品规格的变更?
答:此类情形不能同时申报。按照《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2009]第18号,进口药品再注册不应同时申报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必须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单独申报。
问:变更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如何申报?
答:根据《关于进口药品注册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62号,改变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属于补充申请第28项,应申报备案申请。
问: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能否按照申请表/登记表中的通讯地址邮寄?
答:目前,受理通知书等均邮寄到申请表/登记表中的注册地址。如申请人拟按通讯地址或其他地址接收上述资料,请在申请表/登记表的“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予以注明。
问: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应按何种事项申报?
答:制剂变更原料药产地,可能对制剂的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建议按需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问:对于BCS分类不明确药物,如何申请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
答:建议渗透性数据以人体数据为准,若原研说明书有相关数据,可以引用。人体数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体外渗透性数据可作为支持性数据。
问:对于拟申请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品种,注册申报时应提交哪些研究资料?
答:应根据《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证明这些品种的BCS分类。对于BCS1类的品种,应进行溶解度、溶出度和渗透性研究;对于BCS3类药物,除需进行溶解度、溶出度研究外,还应处方种类一致,各组成用量相似。申请人应根据品种特点和自身资料按要求申报。
问:符合2017年第100号公告《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的已上市注射剂,通过何种途径申报免于一致性评价?
答:2017年第100号公告《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对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品种,申请人应评估是否满足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经评估达到要求的,申请人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对原注册申报资料审评,重点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该条的已上市注射剂,通过何种途径申报免于一致性评价?
答:对于申请豁免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可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