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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中美双报问题:中国指定的参比制剂和FDA定的RLD不是同一个,持证商不同,生产地也不同。这种情况应该如何选择参比制剂?

问题补充:具体情况是中国这边规定的是欧盟的厂家,美国规定的是美国厂家。两个厂家都有自己的API和在上市国的专利。

答:很大程度上,这种情况双报不了。不过可以将FDA选择的RLD在CDE备案,看CDE是否接受。如果接受即可申报。CDE确定谁是参比制剂的考量标准是,谁先制定的说明书。还有一种情况,可以3制剂同报,这样可以实现双报。药学方面证明T=R1且T=R2,BE方面做3交叉6周期试验即可。咨询FDA的审评专家时,FDA的专家也赞成3制剂同报的方案。

参比制剂来源证明需要哪些文件?

答:根据80号文件,需要原研药品信息表,合法来源证明(购货发票,赠送证明等),实物照片,原研上市证明文件,说明书,质量标准(如有,请提供),检验报告等。提供的信息应越详细越好。

原研未进口,但在国外多个国家上市,在参比制剂遴选时的考虑因素有哪些?

答:在不同国家上市的原研药品其持证商、说明书、处方工艺等均可能存在差异,需考虑包括说明书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处方工艺、可及性、规格适用性、是否为原研原产地等因素,并参考品种的企业备案情况,综合考虑后选择。

如何采购参比制剂?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100号公告,企业可自行从境外采购100号公告所述的一致性评价用的参比制剂产品。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需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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